(原标题:【民法典百日宣讲】第二十五讲:放宽收养子女数额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使得以前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变为满足条件可以收养两名子女,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同时,对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是防止收养人收养子女过多无照顾能力而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
鉴于社会上不乏爱心人士收养多名孤儿的善举,是应当鼓励的行为,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可以不受前款及民法典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