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出土疑似唐代古墓,公安机关全程做好清理保护现场保卫工作)
近日,我市阜城县王集乡杨仲书村北一处河道清淤工地现场,发现一座古墓。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对墓室结构及墓室内出土的器物造型勘验和分析,初步断定为唐代中晚期墓葬,距今1000多年。
(古墓外观)
(群众拍摄的古墓出土现场)
为确保抢救性清理现场安全,市、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部署文物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派出警力60余人次,昼夜不间断开展现场巡护,防止盗挖。同时切实做好现场及周边秩序维护,防止踩踏哄抢,确保了清理现场秩序井然、安全有序。
经抢救性清理发现,古墓有主室和侧室各一座,两墓室共出土白瓷碗、唐三彩碗、铜镜、玉牛、瓷兔、黑釉罐、红陶罐、三彩腰牌、扇贝油盒、角质梳子等文物20余件,唐开元通宝上百枚,以及一组用楷书墨色书写的砖质砚式墓志铭。
当地文物保护部门介绍,此古墓的发现,再现了当时兴盛的唐代文化和先民在建筑、器物打造上的聪明才智,对于研究唐代平原地区不同阶层的丧葬习俗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历史文物见证山河、历经岁月,是我国灿烂璀璨的历史文明祭奠的精华,更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依法保护文物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义务。
《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4)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5)走私文物的;(6)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7)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是指以下情节:(一) 哄抢重要军用物资;(二) 哄抢珍贵出土文物;(三) 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四) 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五) 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六) 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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