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添加了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指控三人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三被告人行为侵害了食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针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机关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这是我院审理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
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涉及到的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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