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32406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21783人次,占总人次的67.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717人次,占23.8%,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758人次,占5.4%,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148人次,占3.5%。
“四种形态”分别适应不同的情形,第一种形态以教育提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警示作用大于惩戒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用好“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委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用好干部考察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方式,将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责任更重,执纪力度更大,需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功夫用在日常,提升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让干部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实现惩治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发现问题就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心和爱护;对引起严重后果、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就要严肃问责。要用好“四种形态”,创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供稿人:许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