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恢复登记
退役军人申报户口登记的,安置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恢复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注: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能查询到户口注销信息的,不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一)资料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户口迁移
(一)公民在省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办理。
(二)公民迁往省外的,原则上公民派出所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和户口页办理户口迁出。
(三)省外公民迁入本省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户口迁入。
(四)省内公民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后,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录取院校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个人的录取通知书和户口页办理户口迁出。
身份证办理
(一)居民在办理身份证时,可以免费自助拍照,从中选择满意的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可以省内异地办理,户籍信息中有照片的省内居民,可凭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受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对学生,返乡农民工和其他急需身份证的居民,优先办理,不受节假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