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习《民法典》 理清生活事 | 普法专栏)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我们在向往未来美好生活的同时,也需要解决好“眼前的苟且”,尤其是那些事关我们每个人利益的生活杂事。
在上一篇中大家和小编一起了解了在婚姻家庭中有关《民法典》的法律知识,今天小编要和大家继续分享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面对生活中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杂事、琐事,我们如何处理好这“一地鸡毛”,《民法典》又是如何帮我们理清其中的利害,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生活篇
问: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以及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所有?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编提示
《民法典》的第二百八十二条和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都是新增加的内容。
《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四条只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的“但”改为“但是”,《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相同。
问: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怎么办?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基础上,删去“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问在租房期间,房东突然把房子卖了,那么我们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的“租赁期间”改为了“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问:当你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但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你有什么权利?相同条件下,你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期间”改为“期限”,“但”改为“但是”。
问:一条宠物狗在与主人走失后,被其他人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收留者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可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有权要求”改为“可以请求”、“偿付由此”改为“偿还因管理事务”,删除了“进行”和“或者服务”,并增加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的内容。
问:被自己遗弃的宠物狗在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原主人(遗弃者)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基础上将“原动物饲养人”改为了“动物原饲养人”。
问: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小明,小明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明付钱?可以,小明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为新增内容。
问: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变动而来。
问: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风险由卖家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中“交付”改为“提供服务”、“从”改为“按照”、“合同”改为“电子合同”,并在开头增加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的内容。
问:当你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你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若涉及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小编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提请”改为“提示”,“限制”改为“减轻”,并在“责任”后增加了“等与双方有重大利害关系”这一内容。同时还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的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将其中“和”改为“或者”、“导致”改为“致使”,并增加了“未履行”、“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改为“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并增加“不合理地”、“或者减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五百零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中“伤害”改为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