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
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服务机构:
近日,我县水岸福邸项目违规预售问题被媒体曝光,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县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开发公司及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现再次提醒告诫如下:
1、严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 VIP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 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发布宣传广告,设立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展销场所。
2、商品房宣传广告中必须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否则抄告城管部门依法管理。
3、严禁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如有违规现象,责令中介机构依法停业整顿 ,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围积房源等违规行为,严禁采取虚假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物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5、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6、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打入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在售楼处公开公示。未按规定将购房 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交房、不动产证办理、物业管理、房屋质量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上访或媒体负面曝光等问题,开发公司要积极协调解决,制定整改方案;引发重大矛盾冲突或重复上访的,被多个媒体负面曝光的,停止在建项目预售许可证发放,停止在售项目的网签业务。
8、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 订)款性质费用的,一律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售款1%的罚款。
9、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住建局备案。中介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 、未在住建局备案的,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住建部门每月将南皮县内在建和在售房地产项目信息在《南皮发布》、南皮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引导群众规避购房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 5259312、 525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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