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省管行洪河道(子牙河、子牙新河)和北排河、边界河(小白河)的河道管理范围遵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划定方案通告执行,其他县管排沥河道划定方案(见下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渠)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河渠、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道(渠)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需经审批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说明:1、过村镇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遵循专家意见:排沥河道距河上口外不小于3米。
穿城区段遵循城区规划确定。现有紧邻河道的厂矿、商住房等河道管理范围调整参照过村镇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方案。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时河道管理范围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河间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河政告〔2020〕7号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29条国有河道上的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划界标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二、划定后的土地权属问题
(一)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凡92年确权征为国有的,所有权为全民所有,使用权属工程管理单位。尚未征为国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二)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工程管理单位对有碍工程安全与运行的活动有监督、限制权,防汛抢险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三、在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毁坏堤、坝、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七)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八)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九)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十)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十一)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经审批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说明:穿城镇、村落段堤防管理范围调整遵循:一、二、三级堤防外堤脚外不少于5米,内堤脚外20米。
说明:新建、改建、扩建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根据水闸规模参照以上划定方案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