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能够体现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合理性。法律是一个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其一定要根据该国家现实状况的发展不断改进,这也是法律能够永葆时代特征和生命力的基础要求。法律唯有顺应时代变化不断发展完善,方能始终代表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
近日,王振华案让人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律漏洞在哪里?是否应该完善?我国法律遵循疑罪从无,但面对极其恶劣的案件,司法者是否应该有结合实际与法律有重判的勇气?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案得来一审宣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一宣判结果是由什么带来的?是另一被告人周燕芬称九岁的女童之前有过性行为?是被告律师陈有西认为5分钟不足以造成伤害?受害女童律师坚持要在二审宣判时使王振华得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惩罚,而陈有西甚至要进行无罪辩护。
试问我国的法律对于儿童的保护是否完善?对所谓猥亵行为的判定是否过轻?对受害人造成的“十三分钟的永夜”用钻法律空子的狡辩又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司法者面对极其恶劣行为是否缺乏开创案例重判的勇气?西方国家对于猥亵儿童的罪行的重判无需多言,韩国的“熔炉法”也是完善法律才有的结果,而我国是否愿意在这条路上勇敢迈上这一步呢?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希望大家可以反思,法律是为了公平公正,而公正是为了谁呢?仅仅是为了维护所谓法律的权威还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与权益?法治之路并不好走,任何法律也难以完美无缺,但相信只要我们牢记初心,
以人为本,牢记公平正义,我国的法律修订与法治完善必将不断进步,人民的权益必将被维护。(赵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