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成立于2019年10月7日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热心服务退役军人、积极帮助退役军人及“三属”人员。
业务范围:对落实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政策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针对性的资助。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理事会职权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基金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职责,充分有效发挥基金会作用,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理事会职权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基金会理事会的职权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研究决定重大业务活动方案,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等;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5.审批基金会资助活动资金支出和单笔1万元(含)以上管理费用支出;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会秘书长职责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资助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5.拟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6.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基金会的运行情况;
7.审批基金会单笔1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支出;
8.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基金会秘书处的职责
1.积极对接联络爱心企业、爱国拥军企业家等爱心人士,开展定向资金募集,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2.代表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手续,负责准备各类捐赠协议书文本、捐赠仪式的会场准备、会务接待等工作;
3.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证书、捐赠纪念品及感谢信的制作、起草与发放;
4.负责审核合作开展资助活动的申请材料,筹划组织开展合作资助活动;
5.负责起草合作资助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协调媒体进行报道或在有关网站公开发布;
6.对基金会利用本基金会资金开展资助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本基金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7.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8.负责本基金会年检、评估的资料、表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依法合规按章办事。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基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做好财务收入、费用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清楚;
3.做好账务处理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费用的复核和账目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类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时清理往来账目,每年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4.做好财务稽核工作。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5.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做好结息工作;
6.做好存款管理工作。保管网银U盾。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7.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8.做好印章管理工作。保管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9.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0.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年终由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购买、受赠、报废、毁损等业务,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会议议事制度
为切实做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议事规则,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若有其他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可另行安排会议;
2.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时,可以委托1名副理事长主持;
3.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4.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参加,监事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5.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委托基金会秘书处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议题范围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研究决定重大业务活动方案,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等;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2.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理事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四)会议要求
1.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基金会秘书处收集,根据急缓程度排出顺序,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务准备;
2.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3.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字。
(五)会议纪律
1.理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由秘书处备案;
2.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1.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2.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其他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
(二)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具体举措;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3.听取秘书长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4.研究确定资金募集计划、联合资助活动等相关事宜;
5.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会议要求
1.理事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收集,根据急缓程度排出顺序,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务准备;
2.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3.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名,报理事长签批后归档;
4.因故无法参加或无法准时参加会议者,应向理事长请假,报秘书处备案。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行为,保证本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的严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印章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统一保管;财务人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包括法定代表人印鉴和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三)用于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本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捐赠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五)所有证书、聘书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本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用印后应及时放回存放处;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带出;
(四)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五)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使用、保管者的责任。
第六条 本基金会证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条 如需使用证书或复印件,应请示基金会秘书长同意,由使用人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在证书复印件注明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允许范围内合理高效使用及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完善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 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所有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基金会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基金的募集计划要经过理事会审议,每年定期公布收入账目。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接受货币资金形式捐赠的,以实际到账金额直接入账;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有关协议等)的,按凭据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基金会获得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须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的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支出账目。
第十四条 支出费用包括资助费用、管理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资助费用支出,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6%。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等。管理费用来源于注册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每年理财增值部分。基金会管理费用单笔1万元(含)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支付,单笔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签字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在良性运作的前提下,注意成本控制,务求管理和运作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第六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负责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严格按照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票据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票据归还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资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关爱退役军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秘书处负责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
第二条 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募捐信息、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三)会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信息;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应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拟开展的资助活动自该活动方案批准后公开活动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八条 在资助活动终止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官网公开资助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受益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后30日内公开。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资金募集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工作,有效动员社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开展的所有资金募集和社会捐赠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类别包含:
1.现金、支票、汇票、证券、基金;
2.股票、产权契约;
3.物资(含服务)、技术援助;
4.房产、遗产及其他财产。
第四条 资金募集对象:热心支持退役军人工作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过程中保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六条 所有募集资金方式均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资助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有募集资金义务。秘书处负责资金募集和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拓展资金募集渠道提供信息服务及政策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策划捐赠活动仪式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四)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负责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捐赠纪念品和感谢信等。
第八条 捐赠资金到指定账户后,秘书处出具收款通知书并附捐赠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开具捐赠收据,由秘书处将捐赠收据、捐赠协议等交付捐赠者。
第九条 对实物捐赠,由秘书处安排与捐赠者直接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条 各类捐赠资金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理事监事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复印件;
4.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情况。);
5.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低保证等社会救助相关证明复印件。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一次性告知或协助申请人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将符合资助条件的,统一报送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