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有效证件。然而,总有人妄图弄虚作假来进行不法活动。最近,新华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查获处理了一名使用伪造身份证件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的违法人员。
案情速递
2020年5月27日,新华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沧州市客运东站执勤时,通过核查进出站人员身份信息发现一名男子所持身份证件可疑,民警马上运用核查终端对其进行人脸识别,经核实,其所持身份证为伪造身份证件。随后,民警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询问。经核查,违法人员张某交代了自己通过办理假身份证件,隐瞒真实年龄,从而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的违法事实。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人员张某因购买、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