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衡水市科学技术局新闻发言人、四级调研员李存友在衡水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自2018年市级科技创新券项目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新修订的《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通过完善创新券管理,优化操作流程,可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衡水创新发展、跨越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当天,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就解读新修订的《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共衡水市委宣传部信志锋主持发布会。

李存友介绍,为完善衡水市综合创新生态体系,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服务资源,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2018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衡科字〔2018〕67号),有效期两年。项目实施以来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好评。2020年,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省级创新券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形成省市政策联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认真研究省级创新券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衡水创新券政策运行两年来的经验和不足,5月修订出台了《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衡科字〔2020〕12号)。
新修订的《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工作机构及职责、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申领与使用、兑付、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附则七部分内容。李存友就前五项内容进行重点解读。新修订的《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总则,主要说明创新券的概念、用途、申领、兑付方式等。定义了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在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部分,明确了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衡水的科技型企业,需满足在衡水市域内注册并正常经营,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三个条件。创新券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认定的创新英才所在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企业、省级及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企业、市科技局确定的其它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咨询、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可以使用创新券。同一企业的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领河北省和衡水市省市两级科技创新券。此外,《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创新券的申领与使用的操作流程和额度、兑付流程等内容。

图为衡水创新港工作人员为阜新市科技局党相关领导介绍科技研发成果情况。
李存友表示,自2018年衡水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施以来,市级科技创新券支持了全市8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资金额度达到180多万元,其中支持开展产学研技术开发活动13项,技术转让活动1项,试验检测测试研发活动71项。企业与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农大等10多家大学科研机构和试验测试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有力推进了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下一步,衡水市科技局将重点做好加强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完善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加强与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接三方面工作。(王梦雨)
附:
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科技投入的若干措施》(衡政字〔2018〕52号)文件,切实加强衡水市市级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服务费为创新券资金总额的8%,作为审核发放和审核兑付机构的运行经费,保障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提供创新服务获得服务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由其依托单位自行处置。
第五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常年受理、先到先得、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第七条 衡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我市唯一一家被省科技厅批准的省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发放机构,指定为我市科技创新券的专项工作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提出预算建议;发布集中兑付通知,受理投诉;负责创新券运行,提出政策修订建议;管理“衡水市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平台”);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监督督导、京津冀创新券工作对接以及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其它创新券业务等。
第八条 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是创新券管理工作的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创新券的推荐、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对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是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工作监督、创新服务审核职责。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的研发平台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三)京津冀互认的开放实验室;
(四)国家级公益性科研机构;
(五)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
(六)各省(市、自治区)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七)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大型仪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八)经河北省科技厅审核认定的省级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九)衡水市市域内的大专以上的院校;
(十)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的市级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第十条 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兑付审核,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均依托“信息平台”在线进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域内注册并正常经营,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对象: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省科技厅认定的创新英才所在企业;
(三)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四)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企业;
(五)省级及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企业;
(六)衡水市科学技术局确定的其它科技型企业。
第十四条 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咨询、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领河北省和衡水市省市两级科技创新券。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服务合同;
(二)创新服务合同双方、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依托单位(诚信承诺书);
(三)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四)提供最近一次缴税的税票;
(五)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第十七条 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申领创新券的额度总和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0%,上限为10万元。
第十八条 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九条 对“试验测试”类创新方面的支持,创新券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创新券兑付资金总额的20%。
第五章 兑 付
第二十条 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提出兑付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在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提前1个月在线提交延期兑付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据填报材料自动生成的《衡水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三)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四)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五)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
第二十四条 衡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将评审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将审定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科学技术局下达创新券兑付批复文件,由衡水市科学技术局将经费拨付到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科学技术局批复的兑付清单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市科学技术局拟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科技型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严格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二)取消相应资格,省内企业或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三)视情形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
(四)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衡科计〔2018〕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衡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