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妈妈探望女儿被拒绝 法官判决让母女“重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这位母亲却为探望子女这事犯了愁……。
“法律规定清清楚楚,调解协议明明白白,为什么我要见亲生女儿就这么难?”来到法院,张某满腹委屈地向承办法官诉说。
2013年1月19日,张某与王某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日,育有一女王某。2018年1月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养事宜达成共识。后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女儿,并因此多次发生纠纷。张某难忍骨肉分离,一纸诉状诉至曲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明确其探望权。经曲阳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张某可在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上午探望女儿一次,王某应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