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2日茹某将其位于开发区某小区166平米的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通过房屋中介卖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房屋总价款的1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向茹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半个月,茹某楼下房屋出售,价格远高于其卖给王某的价格。茹某认为房屋中介没有如实向其告知当地房屋的市价,于是通知王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起诉茹某要求返还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44000元。
一审认为茹某构成违约,判决茹某返还2万元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44000元。
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茹某委托我所律师。我所律师研究案情之后,认为从订立合同到通知解约,仅仅半个月,间隔的时间短,房价没有明显波动,合同解除后王某仍可购买其他房屋。违约金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失,一审判决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提出了一审判决违约金过高的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过分高于违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审判决茹某返还王某定金2万元,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