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某高速公路区域内有一放牧者放羊,有羊穿过护栏进入高速公路与行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事故,事故车上人员下车查看情况,发生二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二人受伤、多部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将肇事车辆车主、车辆所在公司、保险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总队作为被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我所律师作为高速路政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高速路政的编制文件,依据《路政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向法院阐述高速路政是行政管理机构,高速路政对高速公路的管理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在民事案件中不可诉,如果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当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行使权利。
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认为“路政总队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不是案涉公路的管理者、维护者,不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判项均未上诉。
通过本案的审理,司法机关及相关方清晰明了了高速路政的主体性质及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