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天津市12家医疗机构纳入我市定点范围的通知》(沧医保字〔2020〕16号),自2020年5月10日起,沧州市参保人员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报销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报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12家医院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三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沧州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未能直接结算的,现金报销时执行沧州市医保“三目录”和沧州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
二、简化就医备案程序。参保人员在上述12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取消异地就医转诊转院证明,但仍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可通过沧州智慧医保手机APP或“任丘医保”微信公众号自主办理备案。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
十二家医疗机构名单
1、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2、天津市人民医院
3、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4、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5、天津市胸科医院
6、天津市环湖医院
7、天津市儿童医院
8、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9、天津市眼科医院
10、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11、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2、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