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涉环境违法企业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近日,枣强县启动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办理,并最终以“替代修复”的方式圆满完成。

超标排污引发生态损害
2019年以来,枣强县有多家企业出现不同程度的VOC(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现象。该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违法企业2-5万元数额不等的处罚。
VOC超标排放会直接或间接对县域空气质量指标造成影响,从而引发区域性的空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因此,该县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衡水市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正式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多方磋商最终达成共识
此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该县首例,为有效推动案件的办理进程,该县专门成立了案件索赔组、磋商组、企业代表组等专班,并组织涉案企业专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培训。会议上,涉案企业充分表达了自身意愿,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三方修复公司及涉案企业等各方代表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磋商。
最终经多方磋商,确定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替代修复”的方式完成,由涉案企业自愿出资10.2万元进行2万平方米植树造林,对损害的县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目前,随着2万平替代修复林的顺利种植,枣强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圆满完成。“替代修复”模式不仅有效推动了中央及省、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要求的落实,也给违法企业再次敲响了警钟。(张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