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市主城区街道办、工业聚集区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办法》出台)
网易廊坊讯(焦国远 勾春然 王林)记者从市大气办获悉,为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强化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持续性、连续性和推动性,4月14日,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市主城区街道办、工业聚集区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新《 办法》),作为今后对各县(市、区)、乡(镇)、市主城区街道办、工业聚集区空气质量排名考核的依据。
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传导工作压力,2015年我市首次制定出台《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并沿用至2016年,2017年开始,每年制定《廊坊市县(市、区)空气质量考核办法》,2018年增加了对乡(镇)的考核,2019年增加了对产业园区、街道办、工业聚集区的考核。新《办法》在总结过去几年考核奖惩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对县(市、区)、廊坊开发区、90个乡(镇)、10个街道办的考核指标由原来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综合指数同期变化率”两项指标调整为“空气质量月综合指数绝对值、改善率和PM2.5月均浓度绝对值、改善率”四项指标。对工业聚集区的考核指标由原来的“综合指数”调整为“空气质量月综合指数绝对值、改善率和PM2.5月均浓度绝对值、改善率”四项指标。
新《办法》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调整了免职条件。对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的考核增加了免罚、免责条款。此次考核办法中删除了奖励资金条款,增加了按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结果评定处罚金额的条款。如取得优秀等级的,将免予资金处罚;取得良好等级的,处罚资金免除80%;取得合格等级的,处罚资金免除50%;取得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免除。
新《办法》对乡(镇)考核调整了免职条件,增加了预警约谈、免责条款。由原来的“年度内连续5个月、6个月、12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分别对主管乡(镇)长、街道办主管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予以免职”,修改为“年度内连续6个月、9个月、12个月连续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分别对主管乡(镇)长、街道办主管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予以免职”。对年度内连续5个月、8个月、11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由市大气办对存在免职风险的乡(镇)、街道办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管负责同志进行免职预警约谈。如乡(镇)月度考核排名落后,但PM2.5月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限值(35微克/立方米)的,当月不予问责;如各乡(镇)达到免职条件,但PM2.5月均浓度有2个月、3个月、4个月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限值(35微克/立方米)的,不予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