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万全有大学毕业生的一定要看!)
关于2016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应届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年,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冀教财函[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19年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1、根据《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学生在省属高等学校就学期间,享受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2、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在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当年的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在本办法范围内。张家口市纳入学费补偿代偿的三所高校为:张家口学院、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宣化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万全区属于集中连片特困县)。
4、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
6、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最高金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最高金额的,分别按照8000元、12000元实行代偿。
7、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接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二)申请流程:
1、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省属高校毕业生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就业单位和原就读高校审核后,报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核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代偿资金于申请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2、申请学生向工作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提交《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3、毕业生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借记卡(账户须为本人)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4、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代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5、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6、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就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各市教育局。
7、上报资料截止时间:2020年5月15日
资料上报地点:张家口市万全区教育和体育局一楼捐赠助学股 咨询电话:0313-423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