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是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点工作。近年来,城市居民养犬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犬类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解决城市养犬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问题,根据《沧州市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河间市公安局联合河间市委宣传部、河间市司法局、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河间市卫生健康局、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间市行政审批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成立领导小组
按照《河间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分工部署要求,河间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局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张东方为组长,治安大队、政治处、指挥中心、巡特警大队、网安大队、警务保障室、瀛州派出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阶段性任务部署,联合其他成员部门针对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全面展开治理工作。
组织集中宣传活动
4月7日,《沧州市关于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下发以后,河间市公安局及各成员单位对通告进行了广泛转发宣传。4月10日下午,我局在水系公园、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了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悬挂宣传条幅等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其中在居民小区张贴发放公告2000份,公园发放宣传材料200份,悬挂条幅22条,教育群众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组织瀛州派出所、府前街警务区对市区养犬情况开展一次大摸排,切实摸清底数,目前共登记191只,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
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4月12日下午,公安局联合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宠物医院进行了检查。
养犬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第五款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五条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四、《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文明养犬,事关城市形象,事关百姓民生。在接下来的城市养犬专项治理工作中,河间市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在城市重点区域场所加强巡查,发现各种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将依法查处。广大居民可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积极举报。文明养犬,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希望广大养犬的居民从我做起,提高文明素养,营造河间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