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县住建局会同公安局联合召开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暨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会议。县住建局房管股、交易中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清州镇派出所负责同志及各资金监管银行、各中介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向31家办理了备案的中介机构发放“河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随后下发了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沧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政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对全县整治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省市要求,本次集中整治活动到2020年11月底结束,主要针对“二手房”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下列14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1、未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2、发布虚假、违规(租售)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误导群众租房、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3、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或者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8、不具有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不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它保证金或预订金。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
11、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12、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3、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14、其他违法违规、涉黑涉恶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同志宣讲了《河北省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共32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房屋租赁和使用维护管理、租赁双方人员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县公安局就加强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进行了重点讲解,下发了《青县公安局关于规范管理打击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违法行为的通告》,开发启用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小程序”,并就租赁人员管理、信息备案报送、小程序操作等进行了现场培训。
会议印发了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全县所有房屋租赁行为全面启用该示范文本。交易中心负责同志对示范文本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重要解读。
会议指出,随着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升温,房地产中介行业也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房产中介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要求不高,存在收费过高、服务质量差、专业水平低、不能替消费者维权、欺诈客户、发布虚假房源、隐瞒真实信息、捏造涨价信息、不办理机构备案等诸多问题。
会议要求,各中介机构要守规矩、讲诚信、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房产中介管理办法开展业务。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不搞不正当竞争,不投机取巧,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会议强调,今后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等方式进行全面整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入“黑名单”管理。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