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新公告!今天起执行!)
今起从26国乘机回国的中国籍旅客需提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
4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根据《公告》,自4月8日起,从意大利、美国、西班牙等26个国家已购买回国机票的中国籍旅客需要提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旅客未按要求填报的,将无法登机;填报虚假信息,将导致行程受阻,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
为减少疫情跨境传播,从附件所列国家已购买回国机票的中国籍旅客需要提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20年4月8日起,已购票旅客在登机前需要提前通过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逐日填报个人资料、健康状况、近期出行情况等信息。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填报。
二、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乘坐航班的中国籍旅客,应于4月8日起连续逐日填报。过渡期后乘坐航班的,应于登机前第14天起连续逐日填报。
三、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将无法登机。旅客填报虚假信息,将导致行程受阻,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4月7日
附件:
意大利、美国、西班牙、德国、伊朗、法国、韩国、瑞士、英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挪威、葡萄牙、瑞典、澳大利亚、巴西、土耳其、马来西亚、丹麦、加拿大、以色列、捷克、爱尔兰、菲律宾、泰国
严格执行国际运价政策,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
4月7日,民航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运价)平稳有序,切实维护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航空公司要牢固树立“真情服务”理念,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扩大直销渠道,严格执行国际运价政策,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国际运价水平及适用条件等,同时要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督促 OTA 平台、销售代理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违规操作的 OTA 平台、销售代理企业要从严处理。各 OTA 平台和销售代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运价政策,不得篡改航空公司按规定公布的国际运价水平及适用条件,OTA平台要督促平台上的销售代理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违规操作的销售代理企业要从严处理。
通知强调,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对国际运价的监督检查,并将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订座系统的管理,对异常订座账号、订座指令等要及时干预处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要加强对会员销售代理企业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从严处理违规操作的销售代理企业。
民航局提醒广大旅客、货主,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机票或托运货物,并保留好有关凭证,避免上当受骗。旅客、货主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石家庄入境瞒报健康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
从石家庄海关获悉,出入境人员如存在未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不如实申报、不配合开展卫生检疫工作等情形的,海关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将被处罚人员列入海关失信旅客“黑名单”,在进出境环节对其行李进行100%开箱人工彻查。
据了解,自海关总署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来,石家庄海关不断加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加大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五部门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扩散的风险不断加剧,河北省各口岸面临严峻的防控形势。石家庄海关再次提醒: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是出入境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出入境人员如有隐瞒或者虚假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行为,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海关还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是将被处罚人员列入海关失信旅客“黑名单”,在进出境环节对其行李进行100%开箱人工彻查,有同行人员的,对同行人员的行李一并予以严查。
二是对被处罚人员的进出境邮件、快件进行100%开箱人工彻查。
三是被处罚人员属于海关实施信用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被处罚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四是被处罚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属于海关实施信用管理企业的,被处罚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五是被处罚人员属于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是被处罚人员属于海关监管企业的工作人员,如进出境检疫处理单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等,对这些单位将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加严检疫监督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七是海关将加大对被处罚人员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除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人员相关信息外,还将通过各种媒体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使违法者无处遁形。
八是各地海关将会依托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将被处罚人员的违法信息归集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地方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