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保法结合我国消费维权实践,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职能、确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相关专家,作深入解读。
解读一: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