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短视频|上坟点纸烧秸杆.……引发山火罪难逃!)
张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通 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实施办法》《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市政府1号令)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发布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管制区域:重点廊道、国有和乡村林场、集中连片工程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县林区内所有公墓(散坟)、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管制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重点林区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准许入山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和痴、苶、呆、傻等特殊人群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对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必须及时逐级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在管制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林草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查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拒不执行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露天焚烧秸秆、坟头烧纸等行为引发火灾事故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构成失火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野外用火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监察部门要根据《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