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官说法]认罪不认罚错失从宽处罚机会)
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孙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孙某因认罪不认罚,多获刑一个月,错失从宽处罚机会。
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酒后驾车行至廊坊市区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69毫克/100毫升,负事故全责。且案发后孙某又找人“顶包”。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告知孙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权利义务,对孙某提出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孙某认为检察官提出的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不适用缓刑。综合该案情况,检察官对其依法重新提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开庭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保障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本案中,孙某本有机会因认罪认罚而得到从宽处理,但他还是亲手把这个机会“捏碎”了。不知此时孙某的内心是否已悔恨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