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的一封信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你们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力助推了疫情防控整体工作的开展,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共同构筑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实防线,为阻止疫情传播和蔓延作出应有贡献!在此,青县公安局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吃劲的关键时期,更需要我们同仇敌忾、戮力同心、警民协作,共同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近期,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为了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和保障你们的身体健康,请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非青县籍,尤其是从疫情较重、疫情发生地或与疫情较重地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及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接触史的,到我县务工、经商、居住的人员,要及时、主动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
二、各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主切实履行主动申报登记流动人口责任,用工单位落实对外来人员管理责任,掌握外来人员动态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真诚提示你们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企业或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房屋出租主体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违反以上规定、条例,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住证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人将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等出租用作居住的,出租人、承租人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和居住人信息的,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等行为,视情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万众一心,就没有翻不过的山;守望相助,就没有跨不过的坎。重大疫情面前,让我们手牵手、心连心,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青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