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少先队、共青团,要在队旗、团旗下宣誓,加入中国共产党,也要在党旗下庄严宣誓,党员干部履职前也要向宪法宣誓。那宣誓仪式郑重严肃的氛围和油然而生的神圣感与归宿感,那契约式的誓言承诺,也在我们心中注入了更为自觉的敬畏与使命。其实,无论是入党宣誓还是向宪法宣誓,其主要意义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的信仰更加坚定。
信仰,是一种内在信奉、崇敬的精神和情感,并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行为准则和习惯。信仰形成的过程也是一种习惯养成的过程。习惯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每个人都会在不知不觉中按照习惯的行为方式去行事。依法治国不仅要着眼、着力于依法之治的现实需要,而且同样需要依法之治的习惯性力量。只要向宪法宣誓成为一种制度,让人们反复地强化宪法的意识和精神,久而久之就能养成对宪法坚定的信奉和遵循的习惯。
“法律必须被实践,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宪法的抽象化、原则化和非司法化,使之难以成为直观与直接的实践,从而也疏远了宪法本身与百姓之间的亲密度。通过向宪法宣誓养成对宪法的信仰,其根本就是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同时也让容易被“束之高阁”的宪法增强“存在感”。列宁指出:“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对民众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而掌握着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鲜明的仪式象征、公开的精神洗礼和强烈的自我暗示,就能更好激发对宪法的坚信与敬畏和对所服务对象的忠诚度与责任心,从而让宪法进一步成为人民的权利保障和行动指南,这是宪法实践的目标,也是宪法信仰的要义。(魏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