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转发至各市,并就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全省垃圾焚烧厂达标排放。
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全省垃圾焚烧厂要严格落实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对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如实标记;及时通过厂区门口或者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的电子显示板,向社会公布焚烧炉名称编号、污染物排放浓度、焚烧炉炉膛温度及相关数据,接受社会监督,电子版显示数据要与自动监测数据公开网页保持一致,并同时更新;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管理,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加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装、树、联”管控力度
按照《管理规定》要求,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通过电子显示板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下简称“装、树、联”),在建成投运时,同步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装、树、联”。对投产后2个月内仍未依法依规完成“装、树、联”的 ,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加大在线数据造假处罚力度
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将投运后的垃圾焚烧厂按照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严格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同时,对虚假标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和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设置的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专栏,每日对垃圾焚烧厂前1日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炉膛温度曲线(热电偶测量的5分钟均值)与相关数据标记等向社会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