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涿鹿县人民政府“低排放”通告,违者处罚!)
涿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冀气领办〔2018〕156号)、《张家口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三年作战方案》、《张家口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张气领办〔2019〕190号)、《涿鹿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涿气领办〔2019〕44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涿鹿县主城区内(东外环路以西,西外环路以东,南外环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
三、低排放区管控措施
(一)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
涿鹿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