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和其他情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2、家庭经营性收入;3、财产性收入;4、转移性收入。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较大型机械设备;3、房屋;4、债权;5、其他财产。
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制度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二)调查。在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基本情况逐一进行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调查结果负责。期间,若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责任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评议。调查工作完成后,乡镇政府组织村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四)审核。乡镇评审小组对低保申请对象的相关材料和村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并将审核通过对象的所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按照农村低保不低于30%,城镇低保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对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由审批小组民主做出审批决定。
(六)公示。公示在乡镇政府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未经公示者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三、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低保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当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经常对以上情况进行核实,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经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继续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残疾人两项补贴流程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内容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标准
1、困难(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保1-2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5元;低保3-4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低保1级(不包括听力1级,言语1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其他1-2级每人每月护理补贴60元。
三、申请流程
申请——村委会(公示)——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
备注: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需向村委会提交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银行账号、三张一寸彩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四、公示
村委会收到残疾人的补贴申请后,要填写《关于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公示》或《关于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公示》,并张贴在村委公示栏,公示期七天。
五、认证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年审制,即每年的1月1日-20日和每年的7月1日-20日认证,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此表乡镇留存。乡镇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和《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上报民政局,不参加认证的残疾人民政局停发其残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