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石家庄市召开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新闻发布会。其中提到,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6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8月1日起,将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石家庄市也将执行此标准。
(一)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抚恤金标准由残疾等级性质最高的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每人每年81340元至残疾等级性质最低的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8700元,提高到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每人每年89350元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9460元,提高了8010元至760元不等。
(二)提高“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26160元、22570元、212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700元、24760元、23330元,分别提高了2540元、2190元和206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495元。
(四)部分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3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760元。
(六)参战涉核人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据悉,今年石市将启动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今年物价水平从4月份开始持续上涨,7月份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数据显示,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食品价格涨幅超过已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石市执行此标准。
目前,石市优抚对象按城镇补助标准4月份每人补贴42.3元,5月份每人补贴55元,6月份每人补贴58.4元,7月份每人补贴50.3元,惠及8万余名优抚对象,共计补发1600多万元。各县(市、区)已将物价补贴按规定及时发到优抚对象的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