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加强县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枣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机动车污染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条例》、《枣强县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枣强县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县城区货运车辆禁止通行的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区域
西外环路(不含)以东,东外环路(不含)以西,裕华街(不含)以北,裕枣街(不含)以南区域;其中富强路(中华街至裕枣街路段)、中华街(富强路至东外环路段)不禁行。
二、禁止通行的车辆类型
载货汽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危险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各类货运机动车。
三、禁止通行的时间
全天24小时。
四、管理规定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货运车辆禁止驶入县城区禁行区域,不予办理通行证;
2、确需使用货运车辆进入禁行区域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个人或企业,需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单原件及书面申请,到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服务中心大厅(枣强县平原西街12号)申请办理,经审核合格后免费发放货车通行证,核发通行证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3、执行任务的警务车、消防车及保障民生的工程抢险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等车辆不受禁行区域限制。
4、对违反禁行车辆或未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的车辆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查处或电子监控抓拍。
5、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执行。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
咨询/监督电话:0318---8228213 822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