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同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务工,一直相处较好。某日下班后,在等候开饭时,叶某闲来和张某进行扳手腕。在扳手腕过程中,叶某的右手突然摊在桌上,不能动弹,随后被工友急送到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下段骨折。
后经法医所鉴定,叶某构成9级伤残。此次事故,共给叶某造成经济损失4.7万元。但张某却拒绝赔偿,二人发生争执,为此叶某想咨询,能否向张某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晋臣表示,叶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晋臣说:“叶某与张某进行扳手腕的活动,系双方自愿,在扳手腕过程中,叶某的右肱骨下段骨折,并构成伤残,虽然并不是张某故意为之,但是给叶某造成了损害。”
刘晋臣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叶某可向张某提出赔偿的要求,但就此事件中,并不全是张某的过错,可以说二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晋臣说:“张某应承担对叶某的赔偿责任,但不应承担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