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廊坊市生态环境系统不断加大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截至10月20日,立案处罚结案1261件,处罚到位金额6213.4万元。现将近期30件立案处罚的突出环境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其中,三河市3件、大厂回族自治县3件、香河县3件、广阳区2件、安次区3件、开发区1件、永清县3件、固安县3件、霸州市3件、文安县3件、大城县3件。
三河市
1、关占宇投资的石料存放点。经查,该存石点料堆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2、河北沃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该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缴纳罚款16万元(含加处罚款8万元)。
3、少博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主体工程于2018年12月建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6531元
大厂回族自治县
1、大厂回族自治县雄风石化加油站。经查,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气液比检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2、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城污水处理厂。经查,该厂出水指标总磷超过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万元。
3、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大厂县夏垫镇首钢圣拉斐尔小镇东区三期工程施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夜间施工作业,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香河县
1、香河大路同元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水污染排放物中COD浓度为74mg/L(标准限值为≤50MG/L)超标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
2、廊坊中大家具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木工开料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直接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6万元。
3、香河金壁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该公司刷漆工序未对废气进行收集、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6万元
广阳区
1、廊坊市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2、天津锦林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安次区
1、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厂区内料库周围存在扬尘,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2、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施工工程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3、廊坊市万有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攻丝机、钻床、锯床与环评批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廊坊开发区
廊坊科森电器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烘干、注塑和加热固化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永清县
1、廊坊友盛工贸有限公司。经查,该企业北侧生产车间一台辊涂布机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2、永清县盛业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该公司负责管理的永清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0万元。
3、廊坊广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北侧车间新建一条外墙保温模塑聚苯乙烯板生产线与环评不符,该生产线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
固安县
1、廊坊永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查,该企业焊接、打磨工序无废气收集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2、固安县君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查,该企业厂区门口车辆冲洗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潮白河孔雀城雅澜园住宅小区项目工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夜间施工作业。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六款,责令改正并处款罚1万元。
霸州市
1、霸州市诚鑫家具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对废气进行集中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9万元。
2、霸州市通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3、霸州市永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文安县
1、文安县美松板厂。经查,该厂不正常使用voc污染防治设施废气外排,粉尘无组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5万元。
2、文安县金园木业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3、文安县白亮模具厂。经查,该厂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建设并投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大城县
1、廊坊建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粘胶工艺产生VOCs有机废气,未运行治理设施即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2、廊坊天成机床配套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建有冲床3台,铣床2台,卷管机3台,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3112.5元。
3、廊坊绿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堆存生产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