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蔚县一女子出租房时没做一件事,竟被民警罚款!)
“你住我的房子,给我钱就可以了,
身份证信息什么的,
没用!”
实在
敞亮
局气
简直就像武侠小说里走出来的主人公
喝顿酒就能和人拜把子的脾气
这样的房东
我们蔚县大有人在
人与人打交道
讲究的就是信任
但作为房东
我们身上还担负着责任
我们热情接纳五湖四海的朋友
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到派出所进行
租房登记
既是为自己的财产负责
也是为租客的安全负责
更是为广大人民群众
能够拥有一个平安祥和的居住环境
而负责
经典案例
近日,蔚县公安局南杨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出租人果某(女)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随后民警将违法行为人果某传唤至南杨庄派出所。
经询问得知,2019年6月中旬果某将自己的闲置房屋租赁给毛某(浙江人),毛某支付给果某4000元现金,果某承诺毛某等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子里租住一年。
在毛某给果某看其身份证信息时,果某称:“你住我的房子,给我钱就可以了,身份证信息什么的都没有什么用。”
南杨庄派出所民警针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果某罚款二百元。
蔚县公安普法
房屋出租后需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