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蔚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兽药经销使用的通知)
农兽药经销户、使用者: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蔚县农兽经销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药经销与使用
1.所有经营农药的摊点必须取得蔚县审批局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与食品及饮食用品同区存放。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帐,详细记录农药的来历去处。
2.禁止用的六六六、滴滴味等41种农药不得经销和使用。
3.部分范围限制使用氧乐果等48种农药。要严格按照药物说明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其经营权必须取得省级批准方可经销。
4.允许经销的农药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必须向客户详细说明使用范围和用量及注意事项,
5.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注使用农药,不得超范围使用。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药品包装物要集中回收处理,不得随地乱扔。
二、兽药及饲料经营与使用
1.经营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帐。
2.严格执行农业部193号、176号、1519号、560号、1759号、2292号公告规定的兽药,禁止经营和使用违禁药物。
3.兽药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向用户详细说明使用范围和用量及注意事项。
4.处方兽药必须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使用。
5.使用者不得超范围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等有关规定。
6.饲料生产和使用者不得添加规定禁用的药物制品。
7.兽药使用者要集中安全处理兽药包装物。
8.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一经发现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