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关于《棉五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棉五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相关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办公地址:棉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棉五小区27-1-101、 长征街荣景园底商13-108
联系电话:85041289、13383113601、17332373920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棉五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棉五小区项目列入2018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8〕7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建设大街,西至长征街,南至和平路,北至光华路(不含金角湾、新兴大厦、开达花园小区1-2号楼、土畜产宿舍1-4号楼,详见征收用地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五、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原址安置、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1)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500元/㎡;
(2)征收范围内非成套低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8600元/㎡;
(3)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21570元/㎡。
2、产权调换房屋
(1)原址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7580元/㎡。
(2)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4500元/㎡。
(三)公摊补助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非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1951;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址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签约交房奖+货币安置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公摊补助(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1次;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月25元/㎡,计发12个月;
5、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1次;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计发1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1次;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1次。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7、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8、货币安置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奖励。
9、最低住房保障
(1)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45平方米,其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等补偿均按原面积计算。
10、在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1)原址产权调换:
征收项目规划区域内。
(2)异地产权调换:
东兆通地块。
3、产权调换按等价值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1) 原址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原址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2) 异地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70%)。
4、最低住房保障
(1)实行原址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本市他处无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超出45平方米不可分割部分按照优惠价购买。
5、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其他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7、电器迁移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2次;
(2)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2次;
(3)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计发2次;
(4)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计发2次;
(5)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计发2次。
8、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9、签约交房奖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10、异地安置奖励
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凡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再奖励30000元(选择装修入住的可享受不低于30000元标准的室内装修,不再享受异地安置奖励)。
11、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等价值调换、贴近面积安置”的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超出等价值量面积以外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市场平均价17580元/㎡±楼层差价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超出等价值量面积以外不可分割部分,按平均优惠价6000元/㎡±楼层差价计算。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后20日内(含20日),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以上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给予上述优惠。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政策,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八、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1)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查核实后给予不超过20000元补助;
(2)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存在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0000元的限额内给予补助。
九、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
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十一、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参照相关文件精神予以补偿。
十二、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凡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所有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三、办理征收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产权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产权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补偿,不予分套补偿);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交由合法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四、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
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