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元氏县大气污染防治严查严管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管理制度,全县自有或日用1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用车大户要自觉提高环保意识、自律意识,逐一签订达标排放承诺书。同时,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的维护,对国V及以下柴油车辆,都要主动加装尾气净化装置,需进入城区作业的,到气水办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作业。县政府将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在辖区内的国省干道、高速出口、县城进出口等重点部位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对不合格车辆依法严肃处理。凡城区内发现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尾气净化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每车每次5000元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予以顶格处罚。
二、建筑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即:车辆清洗100%、物料堆场全覆盖100%、车辆密闭运输100%、现场封闭围挡100%、场区道路硬化100%、土方湿法作业100%、工地远程视频监控全安装100%),实现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两个全覆盖,污染物达标排放,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各施工现场要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防尘网全封闭并保持干净清洁。同时,各施工现场裸露区域要全部用苫布进行苫盖,做到苫盖严密,严防扬尘。县住建部门组织力量对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不间断巡查,凡达不到“七个百分之百”等要求的一律勒令停工整顿,不经整改验收擅自开工的,每次顶格处罚10万元。市政工地参照以上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严控城区道路扬尘,加强主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治理工作。对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点位增加机扫、吸扫、湿扫保洁频次,在高温时段加强洒水降温作业,严防路面干燥导致的道路扬尘。县气水办要牵头组织督导检查,凡达不到以克论净要求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扣除该标段中标方当日运营费用的30%。
四、严禁油烟超标排放。由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利用专用检测设备对城区内所有饭店、小吃店、单位食堂等开展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存在油烟超标排放问题。同时,严禁各餐饮单位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凡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安装但未使用或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予以停业整改,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每次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五、县域内严禁使用散煤,一经发现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属乡镇负责没收,同时倒查散煤运输、售卖线索,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六、城区内严禁汽修喷漆和高温时段喷漆划线,一经发现勒令停工整改,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
七、县域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叶、荒草等,凡发现有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每次予以顶格处罚2000元。
八、城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律取消烟花爆竹零售批发经营。凡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每次予以顶格处罚500元。
九、在保持原有“散乱污”企业达标整治的基础上,对新发现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要求立即停产,限期改造提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按“两断三清”予以彻底取缔。同时,对违法“散乱污”企业上限处罚,并对相关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另行通知。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凡违反规定者坚决处罚到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告。
元氏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