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9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乐亭县电力公司电费款人民币3732.08元,违法所得56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2019年1月13日晚,乐亭县供电公司新寨供电所工作人员通过网上电脑用电采集系统检测,发现流智庄里损失电量异常,他们就安排人员去流智庄村反复巡查,在流智庄村夜查时,发现马某某家的电表异常,通过外观检查这块电表封签异常,用电流表对该表进行测量,发现该用户实际使用电流与电表上的电流严重不符,就把该用户叫到现场进行检测,经检查电表电流为0.96A, 实际电流为1542A。在对该块电表进行现场拆解检查时,看到电表背面电路板上有用焊锡改动痕迹,确认马某某家这块电表在2018年11月6日21时38分39秒被人打开,2018年11月6日21时48分48秒结束,2018年11月6日该户电表指数为1161. 13度,2019年1月13口晚上检查时电表指数为1668. 29度。该电表涉嫌盗窃7543度电,价值人民币大约3922元。于是他们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为12家用电户和自家的电表进行改装,窃取的电量共计价值人民币13299.45元。被告人马某某在为上述非法窃取电力资源用户改装电表过程中共计收取违法所得5600元。
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且积极退缴盗窃赃款及违法所得,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张宝文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