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生专栏】经开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院庭外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2019年8月下旬,芮某向张家口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依法受理该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
经查,芮某于2019年5?月与张家口某医院(有限合伙)建立了劳动关系,直到2019年8月初该医院(有限合伙)将芮某辞退,芮某因该医院(有限合伙)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向该医院主张权利,芮某提出该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未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事项,在受理案件后,仲裁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指出了该医院在用工存在的问题,该医院也表示可以和芮某进行协商,仲裁员在征求了双方自愿调解的意见后,做了大量工作,双方也表现出了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仲裁员结合双方各自掌握的事实与证据,通过解答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适用情形,使得双方对存在的争议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共同努力,8月30日,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一次性解决该案件涉及的争议事项,该医院与芮某约定于9月6日之前履行支付9000元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有效适时地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芮某对劳动仲裁院在庭前进行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和满意,仲裁员同时也向该公司提出在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用工制度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