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宣化区人民政府通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信访机构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做好人民群众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工作。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办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信访人应当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区内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制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已经解决或终结的,不得以同一事项和理由闹访、缠访。
五、信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或围堵大门、吵闹喧哗、冲击办公场所,或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在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的。
(三)通过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铁塔、电线杆等危险行为向国家机关施压或者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走访的。
(五)将老弱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或者将尸体、骨灰盒、遗像、花圈等停放在公共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
(六)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或者以信访为名恶意在网络或媒体发布危害和攻击国家机关的不实言论,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煽动、组织、策划、资助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或以财务诱使、幕后操作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在信访过程中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滞留、滋事、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起哄、拥挤他人制造混乱的,或者骚扰、侮辱、诽谤、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到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恶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的。
(十一)对越级走访,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但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上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
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的。
(十二)在信访过程中实施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文明信访是权利非法闹访是犯罪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保持清醒和理性
不论有什么样的意见和诉求
都要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反映
做到文明上访、理性上访、依法上访
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坚决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