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告】阜城县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阜城县人民法院、阜城县人民检察院、阜城县公安局、阜城县司法局、阜城县信访局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我县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处置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及反复越级访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各级司法及行政机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邮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国家各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依规依序到各级信访部门或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二、公民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批准,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反复越级上访、非访、缠访、闹访的;
(六)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桥、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非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釆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去省进京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以帮助他人信访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
(十五)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节日、重要国际活动期间到中南海、天安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非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如在以上地带发生通告中所禁止的行为将从严从重依法处罚。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从严从重依法处罚。
四、信访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不参与闹事或现场围观,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