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朋受亲戚纪某霞雇佣开车拉货,纪某朋在开车拉货的过程中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司机逃逸,死者家属能否要求雇主纪某霞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石家庄市桥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纪某霞在省会石家庄做些小生意,因生意需要,雇佣了亲戚纪某朋开车拉货。2017年4月27日凌晨,纪某朋在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拉货的过程中,在某路段与一大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纪某朋死亡,坐在车上的纪某霞受伤。由于对方车辆逃逸,事故责任一直未作出认定。纪某朋的妻子在事故发生不久因病去世,家中只留下其年迈的父母与两个幼子,赔偿也没有着落,纪某朋的家属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后纪某朋的家属多次找到纪某霞,认为纪某朋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车祸,纪某霞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纪某霞分两次给付5.5万元后,未再对纪某朋家属进行赔偿,纪某朋家属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纪某霞雇佣纪某朋开车,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纪某朋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现死者家属要求雇主纪某霞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纪某霞赔偿纪某朋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9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