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蠡县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 强制迁出显威严)
原告王某霞与被告王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蠡县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决,因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王某霞于2017年3月9日向蠡县法院申请执行(二案)。
2017年3月13日,蠡县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兰签收执行通知书,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王根福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017年3月11日,执行人员对各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除房产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4日,蠡县法院执行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王某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2016年10月20日,通过诉讼保全查封了执行人王某福位于清苑县(现清苑区)迎宾街北迎宾小区5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一处,2017年5月11日委托蠡县法院司法技术室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6.96万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年1月5日,蠡县法院执行局委托司法技术室根据王某霞申请,利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依法进行了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起拍保留价935680元,因无人报价,致使其第一次拍卖流拍。经询问,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935680元接收此房产。2019年4月2日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福送达了(2017)冀0635执165、167号迁出公告和执行裁定书(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兰拒不签字,遂留置送达,并已张贴。经查询王某福在清苑县(现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担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贷款30万元,房产抵押人王某福,此房产担保债权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为11527.08元,清苑县(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应先行受偿。出借人清苑县(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申请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续。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王某霞分别将30万元、15万元共计45万元打入蠡县法院指定账户,此款用于偿还北店信用社贷款、利息和租房等费用。2019年3月31日,蠡县法院作出(2017)冀0635执165、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福位于保定市清苑区迎宾街北迎宾小区一套房产,以第一次起拍保留价9356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霞抵顶债务,裁定书送达双方后生效。
案件进入房屋交付环节,被执行人王某福之妻王某兰拒领法院预留的租房费用,亦拒不迁出涉案房屋。执行人员为此十余次往返清苑区及被执行人家中,反复做王某福之妻王某兰的工作未果,最终决定对王某福一家强制迁出。从执行的人性化方面考虑,被执行人的孙子在住所附近上学,为保证其就近上学的便利,执行人员提前在学校附近租好适宜的房屋,并通知其搬出,但再次遭到拒绝。
2019年8月23日上午8时许,蠡县法院执行局24名干警乘四辆警车,按照事先制定的执行方案分四组进入指定位置,在清苑区法院执行局的大力配合下,进入涉案房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子王某拒绝自动搬迁并妨碍执行,被依法拘留,房间物品在登记造册陆续装车时,王某兰急匆匆赶回,吵闹、冲击执行现场,按照执行预案部署,女执行干警将其挡在警戒线外反复劝阻,王某兰情绪激动不听劝解。因王某兰年龄较大,为避免发生意外,执行人员将其强制带到预先准备好的救护车上,带离执行现场送往医院。至下午13点多,房间物品被全部搬出并送到租好的住处,涉案房屋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次强制迁出执行行动圆满收关。
8月28日,又经蠡县法院执行法官协调,申请执行人除预留的房租外,又额外支付了被执行人之妻部分安家费用,被执行人之子王某承认并改正了错误,法院对其提前解除了民事拘留措施,此案人民法院秉承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