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景县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非法小广告乱贴乱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助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对城区主次干道、车站、公园、广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居民社区内非法小广告进行集中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区建筑物、路灯杆、电线杆、指示牌、公交站点、居民楼道、电梯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内乱贴乱画、乱喷乱涂或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喷涂小广告。
二、已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逾期不整改、清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有关通信公司对其广告上的手机、固定电话号码实施停机处理。
三、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印非法广告。
四、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指定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
五、对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明知他人利用非法小广告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设施、设备、场地、技术等帮助的,属共同违法犯罪,一律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单位、门店、住户应自觉维护城市生活秩序,主动制止和清理非法小广告。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张贴、刻画、喷涂的非法小广告者予以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0318-4222762(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