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8日,接到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科转来的冯某某反映的某县中医医院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投诉举报案件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检查、调取病历及对主管外科的副院长张某某、外一科主任薛某某、张某某、外二科主任姚某、医务科科长王某某等相关人员询问,发现:
1、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未发现“允许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字样;
2、该院未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于2017年11月30日前,登录河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将已备案的“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进行补录备案;
3、该院主要由外科开展髋关节置换术,外科分为外一科和外二科,外一科和外二科均无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该院开展髋关节置换术由天津某医院的医生朴某和天津市某医院的医生于某某主刀;朴某的执业地址为天津某医院,为副主任职称,于某某的执业地址为天津市天津医院,为正高职称,该院均未与天津某医院、天津市某医院签订双方盖章的外聘专家会诊协议,只有该院2018年1月1日自行填写的外聘专家备案表;
4、外一科2018年1月至今为止开展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术19例,均为朴某所做,但病历中朴某均未签字;外二科2018年1月至今为止开展了髋关节置换术15例,均为于某某所做,但病历中于某某均未签字;
5、朴某、于某某在该院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专家会诊费均由患者家属给付;
6、通过调取该院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住院病人费用明细,证实累计收费共计为1135007.84元人民币。
针对检查发现的情况,执法人员及时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单位处罚
1、该院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3、吊销骨科专业诊疗科目;
2、该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3、该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4、该医院未与聘请专家的医院签订医师外出会诊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按照行政处罚数行为并罚原则,对该院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3000元整;3、吊销骨科专业诊疗科目。
个人处罚
1、该院的医生薛某某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患者冯某某的病历“手术记录”中签名,薛某某身为外一科主任,在明知道该科室不具备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的条件下,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术”,造成医疗纠纷,并且举报人多次向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举报,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暂停4个月执业活动。
2、因朴某、于某某的注册执业地点不属于廊坊市管辖范围,监督员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将朴某、于某某违规在某县中医医院开展髋关节置换术的情况通报给属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调查处理。我局已于2019年4月10日将《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将朴某、于某某违规在某县中医医院开展髋关节置换术的情况通报给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廊卫监呈〔2019〕10号),上报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提示
广大市民们:看病就医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否则将得不偿失!
1.看病先看证。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行医的虚假宣传,不贪图所谓的价格优惠。患病后,一定要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2.看病留票据。就诊看病时,要主动要求医生提供病历、处方、收费收据,无证医疗机构一般不能提供这些资料。
3.发现就举报。如发现非法行医请马上拔打12320,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如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请及时拔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