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
液化石油气钢瓶一种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给大家生活带来了方便,但由于使用不当会造成诸多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地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前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不符合报废标准且距上次检验日期满4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由气瓶充装站送交具有合法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检验,对无法确认上次检验日期的,按照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理。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生产的满15年和2007年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都要送交气瓶充装站,由气瓶充装站送交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报废处理。无法确认出厂日期的按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理。
三、钢瓶护罩用螺丝与瓶体相连的气瓶(俗称螺丝瓶),国家于1995年明令停止生产,于2011年10月1日前全部报废,停止使用。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
1、使用者应到已取得充装资质的液化气站或其经营门点购气,自觉使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
2、气瓶放置应与灶台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连接软管长度一般要求1米到2米),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要采取防倾倒、防碰撞措施;定期检查连接软管、减压阀、角阀(气瓶阀门开关),发现漏气要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定期更换连接软管。
3、严禁对气瓶加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严禁擅自更改气瓶钢印、检验标志等其它标记;使用场所尽可能少储存备用气瓶。
4、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应注意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并注意保持良好通风。
5、怀疑液化石油气有漏气时,应以肥皂泡水或洗涤液对软管、减压阀、角阀、灶具检查有无泄漏现象,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等点火测试。
6、液化石油气热水器应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意外。
7、液化石油气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
五、液化石油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
1、立即关闭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气瓶阀门开关);
2、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
3、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撤离至户外;
4、联系液化气充装单位或报警处理。
为了他人和自身安全,请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自觉抵制使用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或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构筑安全防线,让幸福生活长长久久。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317-8565628,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