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型半挂货车擅自改装,只因“利”字当头!)
8日17日15时左右,高速交警涿州大队执勤民警在公安检查站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治理过程中,在对车牌号为豫G****挂重型半挂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这辆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与其机动车不符,车身明显比行驶证照片要长一些。
经过民警仔细查验,原来司机为了多拉一些货物,自己将车尾部改装成可伸缩的,运货时可拉出1.5米,不用时还可以再推回去。本以为这么小的差距不会被发现,但是还是逃不过交警蜀黍的火眼金睛。
该车辆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将车辆进行还原处理。
让我们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改装车辆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