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告)
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现就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1
饲养犬只不得妨害干挠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3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广场、公园以及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犬只禁入的区域或者场所;
4
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应费用。
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张家口市万全区创建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