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是一段恋爱关系结束后最好的结果。然而,生活却总是事与愿违,走到分手不能做到“好聚好散”的也大有人在。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
80后的秦某2015年经家里介绍认识了在省会工作的许某,秦某被许某的成熟稳重吸引,许某对秦某印象也不错。接下来,两人联系增多感情也逐渐升温,并发展为恋人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便将结婚买房提上了日程。秦某为了给未来的“爱巢”出一份力,便通过中介将自有房屋以37.92万元价格出售,所得房款全部转给了许某,作为两人日后结婚买房的储备资金。接下来,秦某继续期待着两人能买房步入婚姻殿堂。万万没想到,两人又交往了一段时间后,矛盾增多,争吵不断,感情急速降温,没多久就分手了。分手后,秦某想从许某处拿回自己卖房款,但许某称这是秦某赠与他的,拒绝归还。秦某多次与许某沟通无果后,便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许某返还自己37.92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基于许某的恋爱关系,将其出卖自有房屋的款项交付许某,许某也对该款项的用途进行了陈述,该款项系双方为共同生活用于购买居住房屋的专用款项,秦某将该款项交付许某,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发展恋爱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许某应将该款项偿还秦某。许某辩称上述款项系秦某的赠予,法院不予采信。秦某要求许某返还全部售房款37.92万元,因许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其已将其中10万元返还秦某,所以秦某对这10万元无权在该案主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许某向秦某返还保管款项27.92万元。